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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因与张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祥东,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汉族,系被上诉人之兄。

上诉人李XX因与张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周艺军

审判员:董艳

审判员:吴爱霞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吴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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