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卫伟,济源市思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刘庆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被告借原告现金635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6350元。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其已还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被告借原告现金635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6350元。该款至今未付。被告辩称其已还5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6350元,被告认可,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还原告5000元,原告不认可,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63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庆九
二0一0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