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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甲与韦某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韦某甲。

被执行人韦某乙。

申请执行人韦某甲与被执行人韦某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该案执行标的29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某乙已全部履行完毕(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民利

执行员魏华

执行员郑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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