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入侵住宅于2010年4月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之姐郭××曾因宅基地问题与本村刘××家发生过纠纷。为此,被告人郭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下午,酒后纠合本村郭××等人窜至刘××家,因刘××不在家,被告人郭某某与刘××之妻李××发生争执,并用手'd李××耳光,致李××右耳鼓膜穿孔。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右耳鼓膜被打穿孔,构成轻伤。
2010年4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赔偿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判员李超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