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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艳玲,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明普,被告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3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5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即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生活中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被告在平时无缘无故即对原告实施殴打,致使原告的身心受到摧残。2009年农历11月8日,被告因故与原告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只好住娘家至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嫁妆)归原告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2007年3月份,经媒人介绍原、被告相识,随后被告便去郑州打工,期间经常通电话,秋麦忙时被告都回来去其娘家帮忙干活,双方培养了良好的感情基础,于2007年12月8日举行了典礼仪式,12月1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活非常幸福,整天形影不离,非常恩爱。在郑州打工期间,被告还帮原告表妹找工作,令人生气的是,原告为了试探被告竟搞恶作剧耍被告,以让被告找其表妹为借口,让被告冒着大雨在郑州到处寻找,致使被告在水里泡了6个多小时。第二天,被告的腿开始疼痛,四处求医。2009年1月份,在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强制性脊柱炎,为此原告开始有所变化,渐渐疏远被告,每次回娘家,不去请她就不回来,2009年过完冬至就回娘家不归。被告风湿病是原告一手造成。为治病花掉了所有积蓄,欠下许多外债。作为妻子应积极配合被告尽快治好病,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某和被告闫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因家庭纠纷,原告从2009年冬至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双方的部分陈述可以证实,该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谅互让,和谐相处,原告虽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和好的愿望强烈,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袁某某和被告闫某某离婚。

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艳彩

审判员曹明乐

审判员刘定伟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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