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某,男,35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13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2月28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15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党某某无证驾驶豫x桑塔纳轿车,沿20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x+x处,与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及摩托车乘车人王××当场死亡。被告人党某某驾车逃逸。后经上蔡某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党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证据,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致二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5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党某某无证驾驶豫x桑塔纳轿车,沿20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x+x处,与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李×、王××当场死亡。被告人党某某驾车逃逸。后经上蔡某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党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2月15日下午,他向朋友周××借了一辆白色的桑塔纳轿车,带着他妻子王××和孩子一起从上蔡某驻马店去办事,他开车由北向南行驶,对面车道正巧有一辆电动车准备左转弯进一个岔路口,结果他的车就和那辆电动车撞一起了,撞车后他马上下车,看见一个女的倒在路上,生死不明,之后他就驾车走了,走了一段路之后,他让他妻子和孩子下车,让她们自己回去。他继续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然后把车停在路边的河堤上,他就弃车离开了。事情发生后他没有回过家。另供述,他没有驾驶证,在驾驶车辆之前他喝酒了。
2、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08年2月15日下午3时许,他接到党某某的电话,党某某说开车出事了。他问党某某在哪,党某某说了弃车的位置。然后他给他的朋友雷×和亲戚王×打了电话,三人赶到党某某说的位置后,看见了撞变形的桑塔纳车,但是没有见到党某某,他就开始给党某某联系,让党某某出来。这时,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把他们三个带到了派出所。并证实他的桑塔纳车牌号是豫x。
3、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08年2月15日下午,他亲戚周××给他打电话,说一个朋友借车出事了,让他一块去看看。然后他等周××过来接他,他们坐着一辆长安之星,开车的是周××的朋友。周××在车上问他开车出事的朋友在什么地方,他朋友说从邵店一直往南走到金铺。当他们三个找到地方后,看见了一辆装变形的桑塔纳车,没有看见车牌。他们刚到一会,交警队的人就来了,把他们三个人带到了交警队。
4、证人雷××(雷×)的证言,证明2008年2月15日下午三点多,周××给他打电话说党某某借车开出去出事了,让陪着去看看。他就开着长安之星接着周××和周××亲戚一起到了党某某说的地方。到了之后只见到了撞变形的桑塔纳车,没有见到党某某。这时周××就给党某某联系让他出来,正在联系的过程中警察就来了,然后把他们三个人带回了交警队。并证实周××的桑塔纳车牌号是豫x。
5、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08年2月15日下午两点多李×开着摩托车带着王××在她家的超市买东西,买完东西后,她帮李×把牛奶和饼干放在摩托车上。李×就开着摩托车,王××在车上坐,她们就走了。
6、证人王××(党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08年2月15日下午,党某某开着周××的桑塔纳车,带着她和儿子去她妹子家走亲戚,在她妹子家吃饭的时候,党某某喝了点酒。吃完饭,她们去汝南县X乡她母亲家,党某某开着车往南走,就听见“嗵”一声,才知道撞着人了。我当时很害怕,党某某拉着我和我儿子到王桥大桥东边的时候,我和我儿子下车了,党某某自己开着车走了,去哪了我不知道。后来听人说车在路边停着,人不知道去哪了。
7、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他刚好从事故现场经过,看见一辆白色的小车从他的后方超越他,车速很快。此时,他车前方有辆摩托车正头朝东从路X路东走,那辆小车就一直朝摩托车开去,就听见“嗵”一声,接着就有土沫和碎片打到他脸上,然后就看见有两个人从摩托车上摔了出去。那小车一加油就往南跑,我把我的摩托车停下去事故现场看,见那两个人快不行了,还在现场捡到一个蓝色的车牌,车牌号是豫x。等有人报警,黄某派出所的来人了,他就把车牌交给黄某派出所的人了。
8、上蔡某公安局110接处警记录,证实2008年2月15日接到交通事故的报警,一辆白色轿车撞着人跑了,车牌号是豫x。
9、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渭塘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其所通过网吧报警系统发现了河南省上蔡某上网追逃的交通肇事逃犯,该所民警随即前去把被告人党某某抓获。
10、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寄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党某某在看守所寄押七天。
11、上蔡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补充侦查说明,证实王巧云、王贺军不在家,外出地址不详,报案电话不是党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
12、上蔡某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照片,证实案发时间2008年2月15日14时50分,事故地点位于x+580M,肇事车辆豫x普通桑塔纳车被撞严重变形,摩托车驾驶人与乘车人当场死亡。
13、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党某某没有驾驶证。
14、上蔡某交通警擦大队第x号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党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15、上蔡某公安局法医学上公交技检字(2008)09、X号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李×创伤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被害人王××失血性休克而死。
16、上蔡某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党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党某某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党某某弃车逃离现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根据被告人党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田继华
审判员李海燕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丁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