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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陶某乙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又名杨X)。

被告陶某乙。

原告杨某诉被告陶某乙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安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陶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生一子杨某,现已成家,原、被告虽结婚三十多年,但一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由于被告平时疑心很重,经常怀疑原告与别人关系不正当,致使原告在家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陶某乙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们也没有分居,我在家里干完所有家务,为这个家贡献大多了,累得我现在一身的病,原告现在在外边有第三者,并与之长期在一块鬼混生活,为了家庭和孩子,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一孩子,取名杨某,现已成婚。后因原告长期在外居住,加之被告又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双方之间才发生矛盾,原告曾几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而二十余年,双方之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生活中虽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又身患多种疾病,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亦可重归于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陶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安民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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