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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03.25.九十六年度建上字第九三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5  当事人:   法官:魏麗娟、陳博享、蔡芳齡   文号:96年度建上字第9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上字第93號

上訴人順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何岳儒律師

複代理人丙○○

被上訴人泰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6號2樓

訴訟代理人蔡育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李佩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

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

法官蔡芳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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