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上字第93號
上訴人順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何岳儒律師
複代理人丙○○
被上訴人泰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6號2樓
訴訟代理人蔡育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李佩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
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
法官蔡芳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