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由于被告没有责任心,又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丁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4日婚生长女丁某源,2006年3月20日婚生次女丁某源。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二人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育子女两个,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缺乏证据,不予认定。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虽有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求原、被告双方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然可以维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王文学
审判员陈朝阳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