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王某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