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a,男;2006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l0日;因本案于201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a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8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孙a至本市x区x路x弄被害人高a住处,窃得人民币2,500余元。
2、2008年9月17日晚,被告人孙a至本市x区x路x弄被害人姜a住处,窃得女式项链1根、女式戒指2枚。
3、2009年8月28日晚,被告人孙启宝至本市x区x路x弄被害人张a住处,窃得女式黄某手镯1个。
2010年1月4日,被告人孙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a、姜a、张a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手印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三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0年1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孙a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