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53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郑州市X街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39岁。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马婵娟
代理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