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与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53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郑州市X街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39岁。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马婵娟

代理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