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X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市某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蒋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数年业务往来。至2008年7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6,721.70元。2009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蒋某应支付原告某市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6,067.94元,其中15,000元于2010年6月底前支付,余款31,067.94元于2010年月12月底之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8元,减半收取计484元,由被告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2月1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