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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上蔡某财政局与被上诉人上蔡某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亚涛,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某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上蔡某蔡某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驻马店市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申跃华,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上蔡某蔡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蔡某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上蔡某法制办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某甲、上蔡某财政局与被上诉人上蔡某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某甲于2008年4月11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蔡某财政局赔偿因其违约给张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3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张某甲追加上蔡某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原审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上蔡某财政局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亚涛,上蔡某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申跃华,上蔡某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邹波

审判员孙玉华

审判员赵建祖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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