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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医院因与王某某、安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林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59年1月28日出。

原审被告安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院院长。

上诉人林州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原审被告安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王某某诉称安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行为无过错,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将本案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安阳市人民医院属于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辖区,且王某某在诉讼中称,安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失误,诉请由林州市人民医院、安阳市人民医院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林州市人民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林州市人民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某义

审判员王某拴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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