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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歌,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7日、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3月6日晚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桑 X乡X村王某王某甲家,将王某甲和牛某某头部打伤,造成王某甲头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公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3月6日晚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以找其女友王某为由,到桑 X乡X村王某王某甲家,因王某让徐某门,徐某钢管打在王某甲的头部,致其左枕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另查明2010年6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受害人王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我与王某乙年前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一个月前因为钱的事发生争吵,王某回娘家住了一个星期后,打电话让我去接她。3月6日晚我骑摩托车去她家,王某的爸爸王某甲不让我进门,我把他推倒了。后在法庭上承认用钢管把王某甲打伤。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那天天还没黑,我正准备关大门,看见徐某某手里拿着铁棍到俺门口,我说声你来干啥,转身就想跑。徐某某从身后一棍打在我头上,我昏过去啥也不知道了。

3、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我女儿王某和徐某某谈对象在一块过好长时间啦,徐某某又领一个女的到他家,把我女儿撵走了。那天晚上徐某某到我家门口,我丈夫问他“你这会来有啥事”他说:“我想啥时候来就啥时候来。”我丈夫吓得就往家跑,徐某某撵上用钢管从身后照我丈夫头上连打三下,把我丈夫打昏在地。我就喊我大女婿,徐某某又照我头上打一棍。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那天晚上我听见父亲的喊声,出门见我父亲已在地上躺着来,徐某某手里拿着棍在打我母亲,我就喊“徐某某你个半熟,你干啥”等我把小孩送到屋里回来,见我母亲也在地上躺着来,头上都是血。

5、证人田某某的证言,那天晚上6点多钟,我正在岳父家烧火做饭,听到我岳母喊,出去见我岳父在地上躺着,徐某某用棍又将我岳母打倒,又要打我。我说:“亚各你干啥”徐某某拿着棍走了。

6、夏邑县中医院住院病历,CT报告,证明王某甲左枕骨骨折。

7、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证明王某甲的伤系轻伤。

8、夏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徐某某出生于1979年6月12日,家庭住址夏邑县X镇X村北关南X号。

9、协议书、收到条各一份,证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王某甲、牛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法庭提交的协议书及收到条,与本案有关联,可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法庭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穆全宏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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