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沅陵县供销社综合贸易公司诉被告蒋艳萍、刘永志、唐春杰、李永明、杨国庆、张德元、姚建宇、唐昌渝、彭基雄、张德君合同纠纷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民事诉状后认为,本案交由其它人民法院审理更为有利,因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公正高效审理本案,及时化解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辰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