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杨某乙、米某某诉被告刘鹏、姚磊、阜阳市鑫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起诉的赔偿金额为2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行为地位于鹤城区。湘高法〔2008〕X号《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