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8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郇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郇某某、张香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元月中旬的一天夜里,郇某某伙同张某某、许红亮到胡桥乡X村,盗窃刘从想家一头老母猪,价值6000余元。后三人包赔刘从想损失5000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郇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郇某某、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本院(2009)第X号对同案犯许红亮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郇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及同案犯许红亮于案发后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000元;同时二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自觉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11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0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昊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