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本村赵某己因宅基纠纷发生争吵,杨某甲用抓钩、铁锨等物砸、拍赵某己头部,赵某打倒在地上不动了,杨某赵某没死透,又准备继续打时,被人阻拦。致使赵某己头部、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x元,双方达成谅解。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赵某己的陈某;3、证人赵某乙、赵某丙、冉某某、杨某丁、刘某某、余某某、赵某戊、班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结论;6、案发现场及被害人伤情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他去我家追着打我,我一时冲动给被害人和家庭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经济损失,我深感愧疚,请求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与其老表赵某己因宅基纠纷产生矛盾。在2010年1月25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持刀到被告人杨某甲家中说宅基的事引起争吵。赵某己掏出刀欲砍杨某甲时,杨某甲用抓钩、砖头等物砸、拍赵某己头部,杨某赵某倒在地上。杨某为赵某己被打死,就到外边大喊:“赵某己到我家杀我,被我打死了!”这时赵某己又从院子里跑出来,被告人看赵某己没死,又拿铁锨拍打赵某己头部将赵某倒在地。被告人再次打时被人阻拦。赵某己头部、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x元,双方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赵某己喊我爸爸个舅,我们是亲老表。赵某己盖房子时占了俺的宅基地,不叫俺说话。赵某己给俺叔杨某庚说,我叫他盖也得盖,不叫盖也得盖。谁要敢问就给谁拼!一个半月前的一天晚上六点多钟,因停电我和二女儿杨某三在门前说话,这时赵某己和社军叔从北边过来停在俺门前对俺妈说:“我盖屋谁的也没占,就是占俺大妗子的了。”我听他这样说就过去给他说:“这个地方不是您大妗子的了,给涛涛了。”他说:“我不问给谁,我是占俺大妗子的。”我说:“您大妗子的就是俺三兄弟的。”他一听我这样说,拿起一块砖头就砸我,被俺社军叔拉开。他就在俺门前不停地吵骂,并要打杨某三,被社军叔拉走了。当天夜里十点多钟,余某一领着我去赵某己家给他赔情,当时赵某己说为着余某一两口的面子不打我,但不能给我算毕。半个小时后赵某己又到我家用砖头砸我楼上的玻璃,我的两个女儿都是抱着衣服跑到楼下的。我打电话让余某一、杨某庚、陈某某等人把赵某己劝回家。后来赵某己每停半小时就砸一次俺家的门,砸了有七八次,后来俺妈妈到赵某己的家看着他,才没再去砸俺的门。接着赵某己又连续四天去砸俺的门,还把俺家的窗玻璃都砸烂了。我和家人都准备离开俺庄,不在家住了。余某某不让走,说给俺调解。经调解,赵某己给我妈一百元钱,说是买地钱,以后不再找事了。这才过一个多月,在2010年1月25日下午2点多钟,我拉砖回来正在家洗脸,赵某己掂着刀到了我家,见到我就说:“我给你算不了毕,得杀你和杨某三!”我说:“咱俩的事经炳力和双全说好了,你咋还找我的事”赵某己说:“我不把你杀了,咱的事不能算毕!”正说着俺妈来了,俺妈说:“咱恁亲,这事不能毕了吗你叫波咋办就咋办,赔情也管!”俺妈连劝加拉把他叫走了。过了十来分钟,赵某己又掂着刀上俺家了,还大声吆喊着说:“余某的大茬余某二我都不甩乎他,我能怕你不杀了你不能给你算毕!”俺妈和俺弟杨某四听到后都上俺家去了,俺三人都劝他,也没说好。他又问俺妈妈:“俺社军舅给你说我刨树的事吗”俺妈说:“刨树以前没说。”赵某己连续问俺妈几遍说:“他要没给你说,我就去砍他!”俺妈说:“你谁都别找了,都怨我,你要砍就砍我吧!”赵某己说:“怨你就砍波!”说罢就用刀砍我,我就朝屋里跑,他追到屋里砍我。我从堂屋门后拿出抓钩向他头上砸去,砸了两下子就把他头砸流血了,他就倒在俺堂屋地上了。我就想着打死他,看他没死,我就从堂屋出去在地上拾起一块整砖又照他头上砸几下。之后我就跑到大门外吆喊说:“启峰来俺家杀我来,叫我在俺家打死了!”吆喊三四遍,赵某己又跑出来了。我一看赵某己没死,又回到家拿一把铁锨追赵某己有四十多米,追到于某某大门前,用铁锨拍了赵某己一下,他当时就倒地不动了。我看他还没死透,准备继续打,赵某己的哥赵某乙以及赵某己的嫂子冉某某和赵某己儿子开封都过来把我拦住了。拦住后我就打了报警电话,说我杀人了,然后就骑着电动车到何营派出所投案了。
2、被害人赵某己的陈某,在2010年1月25日下午,(具体几点我记不清了)我喝的晕乎的,到杨某甲家说宅基地的事,结果没说成,被他老三杨某四劝走了。没隔大会,我拿着切菜刀又去杨某甲家还是说宅子的事,杨某甲把他娘叫来了,他娘是我大妗子。俺大妗子不承认她以前说的话了,我就上波脸前说说,没想到他准备好了家伙,杨某三手里也拿着一把镰。我也不知道咋进的屋,杨某三朝我身上乱砍,砍没砍住我不知道,就知道杨某甲拿个家伙,咚的一下子砸在了我的头上,我当时被砸晕倒在地上了。等我清醒一点,就听杨某甲说,不能让他活着出去,确定得治死他,治死他我抵他!我就从地上起来朝外跑,跑了有40米左右,又被他用铁锨拍倒,就啥也不知道了。
3、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1月25日下午5点钟左右,看到赵某己满脸是血朝我这边跑,杨某甲手里拿着铁锨一下子拍在了赵某己头上,接着又用铁锨把去打他时,我跑过去把他拦住。
4、证人冉某某的证言与证人赵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5、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1月25日下午5点多钟,听到外面吵架的声音,就出去看,看到杨某甲拿铁锨把朝我父亲头上砸,我把杨某甲拉到旁边。杨某甲说,我打死他我抵命,接着又朝我父亲头上砸一下。我就去抢杨某甲的铁锨把,杨某甲说:“你起来,你要是不起来,我也把你打死,我非得把你父亲打死不行!”说着就蹲在旁边了。我看他不再打俺父亲了,我就回家拿个被子出来,这时救护车也来了我们一块把俺父亲去医院了。
6、证人杨某丁的证言,因我奶奶宅子的事两家闹好多天了,赵某己多次到俺家砸俺家的玻璃,吓得我们不敢睡觉。我们都准备搬出俺庄了,后经中间人调解,赵某己答应不找俺的事了。昨天下午,我从何营回家,见赵某己在俺家说话,一会走了。过一会他又揣着刀回来了,他拿出刀,我爸就躲到屋里赶紧关门,他也跟着进到屋里,在屋里我爸把他打倒了,也没看清用啥打的。然后我和我妈一块到县城俺姨家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爸之所以这样也是赵某己逼的。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0年1月25日下午,我领着俺的小孙玩,见赵某己在俺儿杨某甲家说宅子的事,赵某己一气走了,中间没隔多大会,我在俺院子里就听赵某己又和杨某甲吵起来了。后来俺儿叫我过去,我过去后,启峰问我:“俺社军舅给你说我刨树的事吗如果没给你说,我就劈他,如果给你说了,我就劈波!”我当时觉得劈谁都不好,就说:“我老了,也记不清了。”启峰说;“你还是问您儿。”这时他从身上拿出菜刀就劈波,波当时关堂屋门没关上,启峰进屋他俩就打起来了。我当时也愣了,等我到屋里,启峰就血头血脸的躺在地上了。我说:“波,别再打了。”这时启峰就清醒了,起来就跑了,波又拿铁锨撵的,出去后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8、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明杨某甲与赵某己宅子的事发生矛盾,后赵某己多次找赵某波的事,并往杨某甲院里扔砖头,杨某甲因这事曾要离开余某,是其和赵某戊一块给他们两家调解的。
9、证人赵某戊的证言,与余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10、证人班某某的证言,以前因宅基地闹过好几天,最后闹的我与丈夫杨某甲离家出走,后经赵某全、余某力调解好了。事后我与俺丈夫杨某甲商量,如果赵某己再拿刀来就不能再让他走了。俺丈夫说,如果赵某己再来打起来,就让我领着小孩走,别管他死活,保护好小孩就行。在2010年1月25日下午4点多我在家正洗澡,听见俺丈夫与赵某己正在院子里说话来。我知道赵某己到我家就没好事,就穿上衣服出来,见他俩说着说着赵某己从衣服里拿出一把刀就砍俺丈夫。我见俺两个女儿在院里怕吓着,就领着她俩走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
11、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一组,证明案发现场及被害人伤情情况。
12、河南省夏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左眼眶内壁骨折系轻伤。
13、协议书、证明书各一份,证明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赵某己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种费用x元,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和民事责任。
1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的住址及出生时间。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因民间纠纷导致矛盾激化,而持械打人,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又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因宅基纠纷,而多次到被告人家中吵闹、扔砖头、砸玻璃。经人调解后又持刀到被告人家中闹事,致使被告人情绪激愤,欲打死被害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应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穆全宏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姬瑛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