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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戚某某与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泉东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戚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庆卫,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庆,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戚某某与被告徐州市贾汪区X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卫,被告徐州市贾汪区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市贾汪区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7月26日前给付戚某某45万元;给付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次拆迁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若徐州市贾汪区X村民委员会不能按照上述期限足额给付上述案款,则戚某某有权按照59万元申请执行。

二、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受理费x元由减半收取为x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戚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锐

审判员岳涛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О一О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孙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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