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庆卫,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庆,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戚某某与被告徐州市贾汪区X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卫,被告徐州市贾汪区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市贾汪区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7月26日前给付戚某某45万元;给付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次拆迁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若徐州市贾汪区X村民委员会不能按照上述期限足额给付上述案款,则戚某某有权按照59万元申请执行。
二、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受理费x元由减半收取为x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戚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锐
审判员岳涛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О一О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孙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