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山西省夏县人,住(略)。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朱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宁县人,603所退休职工,系申请人之夫。朱某某于2001年发现有病,在我院职工医院治疗,后在一四一医院、西安先后做了两次脑CT,结果为小脑萎缩。2005年经在上海全面检查及测试,确诊为老年痴呆。在上海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于2005年2月23日在上海闵行区X路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走失当天,申请人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第二天又在媒体及救助站、交警队作了登记。后又在寻人启示网站(www.x.com)登记了信息,并向山东老家公安局发了寻人启示传真,2008年在浙江卫视台的“寻找王”栏目登寻人启示,至今仍无结果,特申请法院宣告死亡。请求:依法宣告朱某某死亡。
经查,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航第一飞机研究院退休职工,山东省宁县人,住西安市阎良区X路X号X栋X号,系申请人之夫。1972年5月14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被申请人朱某某因患有老年痴呆症于2005年2月23日在上海闵行区X路走失,至今下落不明。2009年3月10日,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请求宣告朱某某死亡。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3月19日在《西部法制报》发出寻找朱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朱某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李某某作为朱某某的妻子,于2009年3月10日申请宣告朱某某死亡,现法定公告期间已满,朱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故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朱某某死亡。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汤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