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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某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喻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唐某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喻某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喻某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喻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周绍元

人民陪审员肖文胜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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