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唐某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喻某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喻某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喻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周绍元
人民陪审员肖文胜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