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金三红服装有限公司地址:偃师市X镇司马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洛阳金三红服装有限公司、李某某与马某某、杜某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洛阳金三红服装有限公司、李某某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诸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为,被告洛阳金三红服装有限公司、李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立案标准相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洛阳金三红服装有限公司、李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洛阳金三红服装有限公司、李某某上诉称:依据基层法院所涉及的标的为300万元以下案件的审理规定,此案所涉及的标的为400万,所以此案应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对此案的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曹园
代审判员:杨洪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