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30日被逮捕,2012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需补充侦查,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程某承包经营长沙移动横市自建他营营业厅。2011年5月21日、27日,被告人程某利用中国移动长沙公司x系统漏洞,盗用浏阳市X区的多个移动营业点工号分别为其(略)、(略)、(略)、(略)、(略)、(略)、(略)八个移动手机号码的手机钱包充值共计16000元。同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采用同种方式盗用浏阳市X区的9个移动营业点工号分别为其(略)、(略)、(略)、(略)、(略)、(略)、(略)、(略)九个移动手机号码充值共计90000元。2011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程某到横市镇车站网吧内将前述充值的手机钱包值在网上购买了共计80900元“盛大在线”游戏点券。在未将游戏点券销售出去时,被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中国移动长沙公司关于部分BOSS系统工号被盗用的报案材料及其负责人曾剑锋的陈述,证人姜彪、宋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刘某戊、刘某己、李某庚、陈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营业员手机钱包明细表、各移动专营店工号被盗用的情况说明及手机支付充值明细,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中心及华友世纪通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的材料,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质证且审查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程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一贯表现好,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八条、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晓河
人民陪审员周南
人民陪审员岳群英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贺文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某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某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