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乙。
被告宁乡银太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李某乙诉被告宁乡银太纺织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纠纷一案,本院正在依法审理中,原告李某乙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审判员黄某友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春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