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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5日晚上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持A2证驾驶晋x解放半挂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陕县X乡王家寨大桥桥头西五十米左右时,将一由北向南横穿公路的行人贾XX撞成重伤,致贾XX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12月11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X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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