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
被告彭某。
原告谭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正在依法审理中,原告谭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身被羁押,不方便行使诉讼权利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长黄金友
人民陪审员陈巨文
人民陪审员边玉良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