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梁某。
被告朱某。
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分割:位于宁乡X村X组X号的三层楼房,靠西上下各两间房屋归被告朱某所有;靠东上下各两间房屋归原告梁某所有;其余共同财产亦归原告所有;
三、由原告梁某按月支付被告朱某生活及治疗费400元,在每月X号之前付清;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钢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