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反某)于某。
被告(反某原告)谢某。
原告(反某,以下简称原告)于某与被告(反某原告,以下简称被告)殴素兰谢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游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本案争议较大,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在2012年5月29日之前支付原告于某120000元,原告于某在被告谢某将款项打入法院账户后协助谢某将位于某乡X镇东鑫花园X幢X号房的产权过户至谢某一人所有。
二、如被告谢某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该款项,则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该套房屋,所得价款原、被告双方一人一半。
三、被告谢某撤回反某请求。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7470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某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游彬
人民陪审员边玉良
人民陪审员周南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