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原被执行人)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衡阳市X路X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原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清镇市X街(云岭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湖南省会同县X路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会同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复议人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会同县人民法院(2010)会法执异第11-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本院下发给异议人的执行通知载明:异议人应于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来本院核对、确认异议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未对异议人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采取执行具体措施。故执行程序合法。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复议人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称,复议人既不是本案工程款的直接支付责任主体,也不是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仅仅是附条件的补充清偿责任承担人。现所附条件皆未实现,会同县人民法院就直接向复议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要求强制执行。其执行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会同县人民法院(2010)会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及(2010)会法执异字第11-X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贵州天原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某,湖南省会同县X路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5日由会同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0年2月1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其中给申请复议人的通知为:限于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来本院核对、确认你单位应支付给贵州天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并支付该款项。逾期依法强制执行。2010年3月2日,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在没有强制执行直接责任人林某和连带清偿责任人会同县X路建设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违法。2010年3月15日,会同县人民法院以(2010)会法执异字第11-X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是法定程序。会同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天原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某,会同县X路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是履行法定程序。其中给申请复议人的通知为:限于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来法院核对、确认你单位应支付给贵州天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并支付该款项。该通知的中心内容为核对、确认应支付的工程数额,会同县法院并未对其采取具体执行措施。且会同县法院在驳回异议裁定中明确了只有对林某及会同县X路建设有限公司采取措施后仍未执行到位的工程款,才由复议人承担三分之一的补充清偿责任。这与本院(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一致。故会同县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合法。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小平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马国庆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