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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某某与被执行人401石泉液化气公司、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401石泉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401液化气公司),机构代码证x-1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闵某某与被执行人401石泉液化气公司、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的(2009)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9022.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均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执行标的款9022.22元,至此本案申请人所申请执行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唐继友

执行员王小兵

执行员金述林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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