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邹某。
被告崔某。
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某与被告崔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崔某由被告崔某抚养,被告崔某不要求原告邹某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邹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崔某应予以协助;
三、被告崔某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原告邹某补偿款1000元;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彬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