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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某与被告匡某、李某乙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黎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告匡某,男。

被告李某乙1,女,系被告匡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匡某、李某乙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匡某、李某乙1的银行存款6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匡某、李某乙1的银行存款6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李XX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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