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黎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告匡某,男。
被告李某乙1,女,系被告匡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匡某、李某乙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匡某、李某乙1的银行存款6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匡某、李某乙1的银行存款6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李XX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