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廖某
被告曾某
原告廖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某于2012年4月12日以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谢卫华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文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