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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河曼江•麦丁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热合曼江•麦丁(自报),男,20岁。因本案于2011年1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刑事拘留,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热合曼江•麦丁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热合曼江•麦丁及翻译人员秦建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1年11月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热合曼江•麦丁在郑州市X村菜市场附近,从被害人谢某上衣口袋内扒窃一部紫色联想i55翻盖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现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2011年11月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热合曼江•麦丁在郑州市X村中心市场附近,从被害人陈某上衣口袋内扒窃一部红色直板诺基亚E63手机。经鉴定,涉案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80元。现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三、2011年11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热合曼江•麦丁在郑州市X区X路X路航天大厦附近,从被害人曹××上衣口袋内扒窃一部白色0PP0牌A100型直板手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的手机价值人民币430元。现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热合曼江•麦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谢某、陈某、曹××的陈某,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合曼江•麦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热合曼江•麦丁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热合曼江•麦丁扒窃他人财物,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热合曼江•麦丁在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三次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热合曼江•麦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热合曼江•麦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热合曼江•麦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2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伟娜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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