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胡某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丽琼
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蒋芷华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文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