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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拟稿纸

发文字号:缓急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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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单位:民三庭拟稿人: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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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标题: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郴州市X路X号天龙花园。

被告肖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郴州市苏仙桥X号,现住杨家巷开管会宿舍楼。

案由:民间借贷。

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杨XX与被告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X于2010年10月30日借给被告肖x元,双方约定2011年春节前还清。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肖XX归还了2000元给原告杨XX,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被告肖XX欠原告杨x元,被告肖XX自愿从2012年4月1日至7月27日止每月偿还借款1000元给原告杨XX,共计4000元(在此期间每月27日为付款日)。如果被告肖XX未在2012年7月27日还清以上借款,则被告肖XX承担违约金1000元。

2.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肖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曹XX

代理审判员罗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二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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