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北湖区X路。
被告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X区龙船头。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罗琛独任审理本案。本院审理查明:被告谭XX将其所有位于某州市X区X栋X号房屋(郴房权证市X区字第(略)号)出售给原告李XX,购房款总计8万元。于2010年2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依约支付了76000元,但被告没有依约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本院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如下:
一、被告谭XX承诺在2012年2月22日之前配合原告李X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上述X号房(郴房权证市X区字第(略)号),产权过户到原告李XX名下。
二、原告李XX所欠被告谭XX购房款4000元于某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当日支付给被告谭XX。
三、房屋过户费由原告李XX承担。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以上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助理审判员罗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林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