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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欧某

被告卢某

原告欧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欧某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审判员江晓辉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何叶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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