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受理原告颜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颜某于2011年6月22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好离婚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审判员谢卫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