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201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并履行完毕,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潇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