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
委托代理人欧廷荣,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欧阳平,律师。
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2011)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夏某于2012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夏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竹梅
审判员朱一泓
审判员颜锦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向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