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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某与被上诉人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

委托代理人欧廷荣,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欧阳平,律师。

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2011)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夏某于2012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夏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竹梅

审判员朱一泓

审判员颜锦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向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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