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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5日投案,于2011年12月26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闫某酒后到夏邑县X路“中邦帝豪国际”工地,看到其表姐的公公与受害人李新开厮打,遂上前用拳头殴打李新开面部,致使李新开左额某、鼻某、左眼部受伤。经鉴定,李新开系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被告人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于2011年1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家人与被害人达成协某,赔偿了被害人40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闫某2011年12月15日的供述,我今天来派出所投案。在2011年11月X号晚上七点钟,我骑摩托车从太平喝酒回来,走到中邦帝豪国际工地大门口,摩托车没油了,就把摩托车放到大门口。听到工业基地边工地上有人吵架,我就过去了,看到有人正和我表姐的公公打架。我就用拳头朝那人脸上打,具体打几拳我喝多了记不清了。后来听说那人叫李新开。

2、被害人李新开2011年11月2日的陈述,昨天晚上六点左右,我去承包的帝豪国际的八号楼、九号楼工地上巡视时,看见一个老头正在骂王XX的舅,我就去劝架,并给老头说:“都是邻居,因小事不值当生气。”老头喝酒了,张嘴就骂。骂我三四句后,我还一句,他就叫人都过来打我。老头就用手里的白酒瓶砸我,然后过来三个人,一个胖子,一个老头的孙子张恒,还有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那个胖子用东西砸我额某一下,当时额某就流血了,头也懵了。我就蹲到地上了,他们四人对我拳打脚踢,我头部、额某、鼻某都受伤了。额某、鼻某上的伤都是胖子用东西砸伤的,打了约十分钟才停,后来救护车来了,我就上医院了。

3、证人曹XX的证言,在2011年11月2日晚上7点左右,我和工程师刘某正在看电视,一会停电了,我们就下来看怎么回事。见楼下亮着灯,但不是我们工地上的灯,我们就把电源插销拔掉了。这时在东边蹲个老头,手里拿着半斤白酒瓶,边喝边说:“谁叫你拔掉的”我说你咋用俺的电他说战旗个龟孙插的。我们就理论起来了。然后两人互相推了几下,老头就喊:“打人了,打人了。”从十号楼上下来五六个人,有一个女的,其中三四个人就去打李新开。一个胖子冲上去先打的,其他的人也跟着打。打了二三分钟,李新开头上被打个血口子。

4、证人郭x年11月22日的证言,证明当晚七点多钟,在九号楼睡觉时,听到有人喊:“楼上的人下来打李马庄的孩子。”到地方看到一个老头喝醉了,喊楼上的人下来打老李(李新开)。一会儿有个年轻人跑过来问老头:“爷爷谁打的你”老头指着老李,那个年轻人跟另外俩人一起打老李。打了约三四分钟,老李头上都是血。不知道谁打了120,救护车到地方把老李拉走了。

5、证人田某、刘某、王XX的证言与郭XX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前后能够相互印证。

6、河南省夏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一份,证明李新开右侧眶内壁骨折,鼻某骨折伴错位,系轻伤。

7、协某、谅解书、收到条各一份,证明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达成协某,赔偿被害人损失40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8、户籍证明,证明闫某的出生时间及家庭住址。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核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的家人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协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曹敬典

审判员姬瑛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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