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金鹰人民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原徐州徐州成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孟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铭,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金鹰人民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为24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锐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代理审判员陈颖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