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盛源热力有限公司。
上诉人徐州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盛源热力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鼓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上诉人徐州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徐州盛源热力有限公司气款8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洁)。如不能按期支付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630元,由被上诉人徐州盛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后收取2855元,由上诉人徐州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约定上述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虎
审判员李某爱
代理审判员张雷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