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区XX。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XX,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区XX。
被告贾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区X路X号X栋X房,系张XX之妻。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原告杨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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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谭今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少辉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