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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区XX。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XX,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区XX。

被告贾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区X路X号X栋X房,系张XX之妻。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原告杨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谭今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少辉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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