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严但灵,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2011)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陈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诉讼费1050元,由陈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肖碧兰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黄健屏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