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系原告女儿。
被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黄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林某某、黄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