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邵阳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仲裁委员会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邵仲裁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2、被执行人邵阳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仲裁费等共计71547.52元。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就上述裁决的第2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因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继续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邵中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肖水源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贾鉴青